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黃薰儀 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梁紋馨 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列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