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9年12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99年12月13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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