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293號
原   告  潘冠宏
被   告 模里西斯商貝寶線上付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莉 KeHyA.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事業所或營業所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且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被告之明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暨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等節
,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宜婷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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