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原 告 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仙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複代理人 魏世欣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
江依蓉
阮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