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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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原   告 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仙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複代理人   魏世欣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
       江依蓉
       阮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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