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梁永林
被 告 李進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