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