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1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有關「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將「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誤寫為「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林朝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