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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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偉誠
吳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偉誠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吳文源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75,66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吳偉誠自民國107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5,667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文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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