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 劉晋安 相對人 呂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宜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9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呂宜珍於107年
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3月6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呂宜珍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洛陽││23-8││0│0│45.00│1000分│││││││││││││之107││├──┼───┼────┼──┼───┼───┼─┼──┼───┼────┼───┼─────┤│002│屏東縣│屏東市│洛陽││23-9││0│0│27.00│全部││├──┼───┼────┼──┼───┼───┼─┼──┼───┼────┼───┼─────┤│003│屏東縣│屏東市│洛陽││23-13││0│0│35.00│1000分│││││││││││││之56││├──┼───┼────┼──┼───┼───┼─┼──┼───┼────┼───┼─────┤│004│屏東縣│屏東市│洛陽││45-7││0│0│57.00│1000分│││││││││││││之106││├──┼───┼────┼──┼───┼───┼─┼──┼───┼────┼───┼─────┤│005│屏東縣│屏東市│洛陽││45-13││0│0│38.00│全部││├──┼───┼────┼──┼───┼───┼─┼──┼───┼────┼───┼─────┤│006│屏東縣│屏東市│洛陽││45-14││0│0│63.00│1000分│││││││││││││之56││└──┴───┴────┴──┴───┴───┴─┴──┴───┴────┴───┴─────┘┌────────────────────────────────────────────────────────────┐│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4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15│太原一路97巷10號│屏東市○○段23│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4.98、二層48.74、│陽台13.09│全部││││││-9、45-13地號│、四層樓房│三層48.15、四層46.38,│、屋頂突出│││││││││總面積188.25│物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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