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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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亞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本院受理後(99年度交簡字第2752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蓉蓉 告訴被告周亞薇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李蓉蓉已具狀撤回告訴,有100年2月25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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