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陳家倫 以上原告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表明本件所欲起訴之被告究為何人,及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關連,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之當事人為:「原告陳家倫」,未表明本件被告究為何人,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有違。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究係對何人主張權利,既有不明,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其送達,其起訴狀顯屬不合程式。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書狀亦屬不合法定程式。再依原告所提起訴狀內容觀之,其上所載「…剝奪繼承書起訴狀」,惟未明確表明上開請求與書狀內繼承之法律關係究何關連,亦未表明該請求係基於何項請求權及該請求權據以發生之原因事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亦未見原告具體表明,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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