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0號上訴人六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