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86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86號
聲請人 陳凌茂子
陳正澤
陳正錦
陳麗娟
陳麗詩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提起反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
29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踐行實體開庭程序,
逕以書面裁定處理反訴案件,且系爭裁定認反訴不應受理時
,又未依誠信原則及訴訟經濟原則,告知並給予聲請人合理
期間撤回反訴,以保全訴訟費用,致聲請人行使反訴權利,
卻須負擔遠逾本訴之費用,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
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並非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
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微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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