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隆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橋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孟珊

法官藍雅清

法官高榮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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