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陳宗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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