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5號債務人 林羿廷 即 林顥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固定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元,無業務性質,故無業績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等,亦有兆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書狀乙份、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2、126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784元;共計6年,總清償金額為488,448元,清償成數為20.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嘉義
縣○○鄉○○村○○路○○○巷○號土地持分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其中土地持分經鑑定價值約41,000元,有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90至110頁】,而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合計34,527元,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73至77頁、本院卷第138至139頁),堪可採信。債務人財產價值合計75,527元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條件業已將債務人財產提撥等值現金九成納入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48萬8,448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2萬70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1萬100元後,尚餘11萬60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務人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影本為證(見消債更卷第46頁)。債務人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萬3,511元(包括膳食費6,500元、租金2,0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600元、勞健保費711元、日用雜支1,000元),參酌債務人每月支出1萬3,511元,扣除非消費性勞健保費支出711元後為12,800元,尚低於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2,840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且費用並未浮報,足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減少生活支出,實已侵害債務人之生存權利,並無可採。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
清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為兆興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員工,每月薪資收入2萬元,扣除必要支出及勞健保費1萬3,511元後,願將所剩6,489元,提撥九成納更生方案清償,並願土地持分及保單解約金等財產提撥等值現金九成納入更生方案,增加清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78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404,122元。││4.清償總金額:488,448元││5.總清償比例:20.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670│36│├──┼──────────────┼─────┼────────┤│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289│4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2,379│1,079│├──┼──────────────┼─────┼────────┤│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1,817│82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0,382│622│├──┼──────────────┼─────┼────────┤│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8,915│815│├──┼──────────────┼─────┼────────┤│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2,079│683│├──┼──────────────┼─────┼────────┤│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660│157│├──┼──────────────┼─────┼────────┤│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580,791│1,63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5,140│889│├──┼──────────────┼─────┼────────┤││合計│2,404,122│6,784│├──┴──────────────┴─────┴────────┤│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