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附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所示,當事人似非本件債務人乙000000000,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天堂鳥幼稚園之登記資料及債務人 莊媄涵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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