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侵占等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受刑人乙○○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使其遵期報到,是認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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