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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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附本票影本所示,並無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請補得向其請求如聲請狀所載利息及違約金之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