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9
月2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96316097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9月28日22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之8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發生性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 林昆仁周冠潤 於警訊時之證言。
(三)有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可證。
三、扣案之保險套1個係被告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依法應予沒入。至於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SIM卡
1張,非屬專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為符合比例原則,
不予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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