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