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
金新台幣陸佰叁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