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5號

原告 宋敏琪

被告 阮苓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路0段000號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5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10,800元、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6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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