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健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王健全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40,292元,所佔比例14.4%)、信貸1(債權金額48,843元,所佔比例
17.4%)、信貸2(債權金額191,252元,所佔比例68.2%)、組成,惟債務人僅分別繳款至98年2月1日、99年7月4日、98年12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現金卡部分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2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40,292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款至98年2月1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緣債權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債權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
四、信貸1債權部分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萬元整,約定於96年12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9年7月4日,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信貸2債權部分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萬元整,約定於98年12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8年12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彭玟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健全│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0292││日起│││││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98年2月2日起│日止││├──┼───┼─────┼──────┼──────┼───────┤│002│新臺幣│王健全│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48843││99年7月5日起│││││元│││││├──┼───┼─────┼──────┼──────┼───────┤│003│新臺幣│王健全│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5%│││191252││98年12月10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健全│自99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843││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王健全│自99年1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25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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