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宇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72
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柯宇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被告柯宇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本案對 魏榕誼戴世濱 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㈡被告所犯本案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被告所犯本案犯行,固應非難,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魏
榕誼、戴世濱之被害金額,合計亦僅有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此與一般利用網際網路對不特定人詐騙而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之情況仍屬有間。況被告已與到庭之戴世濱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顯見被告確有悔意,至被告未能與魏榕誼洽談和解,係因魏榕誼未於和解期日到庭所致,此應屬不能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衡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非無情輕法重之情形,依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雙方面加以考量,本院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客觀上尚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非無可憫,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猶為貪圖一己之私而詐騙魏榕誼、戴世濱之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案發後已與戴世濱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被告本案詐取魏榕誼之財物6,5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魏榕誼則得於本案刑事裁判確定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就沒收物、追徵之財產受償,附此敘明。另被告已與戴世濱以4,000元達成和解,戴世濱亦已放棄其他對被告之請求權,並同意被告以分期方式償還,本院認若再對被告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無異於剝奪被告之分期利益,亦無益於戴世濱之受償,而有過苛之虞,爰不再宣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720號被告柯宇翰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街○○號(新竹市
北區戶政事務所)居新竹市○區○○路○○○○號5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宇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19日15時44分許,在新竹市○○路○○○號某網咖上網(IP位址:61.222.220.52),以帳號「HopeM」登入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公開刊登標題為「售PS4主機500G1107極致黑」之不實資訊,魏榕誼、戴世濱見該文章,分別以該網站信箱與柯宇翰聯繫,柯宇翰仍佯稱可以新臺幣(下同)6,500元出售予魏榕誼、戴世濱,魏榕誼、戴世濱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22時57分許、105年4月20日9時23分許,轉帳6,500元至柯宇翰所指定 莊中威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三姓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魏榕誼、戴世濱遲未收到該PS4主機,方知受騙,報警處理。
二、案經魏榕誼、戴世濱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柯宇翰於偵訊時之自│全部犯罪事實。│││白││├──┼───────────┼────────────┤│2│告訴人魏榕誼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魏榕誼受騙之過│││指述│程及轉帳6,500元至上揭郵││││局帳戶之事實。│├──┼───────────┼────────────┤│3│證人 陳旻揚 於警詢中之證│證明告訴人魏榕誼使用其帳│││述│戶轉帳6,500元至上揭郵局││││帳戶之事實。│├──┼───────────┼────────────┤│4│告訴人戴世濱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戴世濱受騙之過│││指述│程及轉帳6,500元至上揭郵││││局帳戶之事實。│├──┼───────────┼────────────┤│5│證人莊中威於偵查中之證│證明證人莊中威將上揭郵局│││述│帳戶借予被告使用,並為其││││提款2次之事實。│├──┼───────────┼────────────┤│6│魏榕誼提供之批踢踢網頁│證明被告詐騙告訴人2人及│││資料翻拍畫面影本4張、│告訴人2人分別轉帳6,500│││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元至上揭郵局帳戶之事實。│││表影本1紙、陳旻揚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正面影本、││││戴世濱臺灣企銀存摺正反││││面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戴世濱提供之批踢踢網頁││││資料翻拍畫面影本3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5年5月12日函││││文暨所附莊中威帳戶開戶││││資料及查詢6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影本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5年8月17日函││││文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1份、批踢踢實業││││坊105年8月17日函文影││││本1份、中華電信IP資料││││查詢影本1份、凱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9日││││函文暨所附申裝人資料影││││本1份、莊中威所提供對││││話紀錄影本1份││└──┴───────────┴────────────┘
二、核被告柯宇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嫌。被告所犯2次加重詐欺罪嫌,詐騙時間及被害人不同,應認係數次犯刑,請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2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檢察官張瑞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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