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桂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82,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