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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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桂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82,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