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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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丙○○原名 賴聰明
乙○○原名 阮氏浪 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醫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丙○○、阮氏浪因其子被害人 賴無緣 因被告接生導致死亡業務過失致死案件,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續字第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4年度醫訴字第1號傷害案件審理在案,惟經本院審理結果,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姵君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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