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7年6月20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2日(期間末日原為97年12月20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2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作田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7年3月4日│94,560元│DB0000000│││││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