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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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秀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同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5號裁
定自100年1月12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已婚,與配偶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長女已成年),名下財產有1999年份中華汽車一輛,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新台幣330元),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為新台幣4700元,然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透過公開程序變賣,變價不易),另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計算至民國(下同)101年4月3日止之保單解約金共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次查,聲請人之配偶 謝勝泰 為板模工人,名下財產有與他人共有,變價不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另有83年間購買○○○區○○段296、317地號與其上建物157建號(門牌號碼:新厝巷49弄2號)之不動產,該不動產業經聲請人向當時任職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員工優惠貸款申貸房屋借款,設定抵押權,該不動產價值經本院函詢抵押權人,該公司函覆稱現值約240萬元,惟尚有抵押債權金額0000000元。再查,聲請人現為建誌鋼鐵公司之廚房工作人員,每月收入僅12000元,以年歲40餘歲之人,收入固然偏低,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院說明,聲請人表示係因娘家母親行走不便,需人照料,而手足一人已逝,其餘一人在台東,為就近照顧母親而無法至燕巢以外地區尋找更高收入之工作或再另行兼差,以上並有戶籍謄本、薪資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10日陳報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說明書、聲請人100年11月6日、101年12月12日民事陳報狀、101年3月27日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2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595200元,於每月2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並提出保證人 謝馨慧 願擔保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之證明書一紙。查本件聲請人之財產若以清算程序計算清算財團可供分配之財產數額,聲請人名下財產數額約12萬餘元(變價不易部分先除外),而聲請人配偶名下之不動產(變價不易者先除外)價值,於清償優先債權後,剩餘約55萬餘元,縱聲請人配偶未積欠其他債務,則扣除選任律師為清算管理人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訴訟以及進行財產變價之費用後,估算聲請人所能獲得之金額約為23萬元,總計本院聲請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共約35餘萬元。是以,本院認為達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標準,以免普通債權人之受償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以8年清償期為必要。次查,據聲請人表示,其於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平均每月支出29167元,係依表格指示填寫聲請前二年即97、98年間尚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時之情形,並非現況,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將由配偶負擔房貸支出、家庭開銷,以及扶養費等之支出,此有101年3月27日言詞陳述筆錄附卷可稽,因認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
㈢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12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6
200元後,每月剩58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較之10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8568元為低,亦即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縮衣節食,更精簡生活支出之方式,每月勉力湊足6200元償還各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且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況聲請人已另覓有固定收入,任職於葛拉美美容品有限公司之長女為保證人謝馨慧,可認足夠擔保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8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08034│11.37%│7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5079│9.05%│561│├──────────┼──────┼─────┼──────┤│聯邦商業銀行│115091│4.25%│264│├──────────┼──────┼─────┼──────┤│三信商業銀行│547452│20.21%│1253│├──────────┼──────┼─────┼──────┤│萬泰商業銀行│85169│3.14%│195│├──────────┼──────┼─────┼──────┤│玉山商業銀行│108305│4.00%│248│├──────────┼──────┼─────┼──────┤│高雄市燕巢區農會│74642│2.76%│17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2286│1.93%│1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38.23%│2370│├──────────┼──────┼─────┼──────┤│台灣銀行│46350│1.71%│106│├──────────┼──────┼─────┼──────┤│澳商澳盛銀行│90360│3.34%│207│├──────────┼──────┼─────┼──────┤│債權總額│2,708,221│每期金額│6,200│├──────────┼──────┼─────┼──────┤│清償成數│約21.97%│清償總額│595,200│└──────────┴──────┴─────┴──────┘附件:保證人證明書(雙面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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