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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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李立傑、書記官洪加芳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羅智文

         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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