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李立傑、書記官洪加芳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羅智文
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