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27號

原告 鍾睮睎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

被告 潘盈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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