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04號

原告 吳明達

被告 李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