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鄭幃鍵 被告 陳世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