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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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鄭幃鍵

被告 陳世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法官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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