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

聲請人 胡忠義 即被繼承人 楊福山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福山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福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福山之遺產管理人,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3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拍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係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第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就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惟查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仍應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又遺產報酬金額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毋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先行說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影本、雲林○○○○○○○○戶政規費收據影本、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雲林縣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影本、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影本、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273號、109年度繼字第1504號、110年度繼字第3號、110年度繼字第22號、110年度繼字第53號、110年度繼字第70號、110年度繼字第125號拋棄繼承事件、111年度司繼字第18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事件、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3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並依職權核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後,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後,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事務之時間僅歷時1年2個月,而依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影本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土地11筆、房屋1棟,價值共計約2,111,357元,而附表所示之土地價值依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附鑑價報告所示為330,850元,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0月5日經第三人以364,100元拍定,有土地鑑定表、建物鑑定表及本院111年11月5日雲院宜111司執己字第12318號通知各1份在卷可憑。且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考量本件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時間,與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雲林縣

水林鄉

東興

378

875

2分之1

備考

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調89年執5000號卷。

2、111年10月5日以364,100元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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