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慧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