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之賭博犯行,經本
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已確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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