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三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