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於犯商業會計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及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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