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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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李宏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宏勇於民國(以下同)10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10月27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2.83%計算,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依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06%,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四、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5月27日,經債權人催索後,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債權人無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81,17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牌告利率查詢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宏勇│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3.89%│││1,181,││5月27日起│6月27日止││││171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4.668%│││││6月28日起│1月27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9%│││││1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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