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0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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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0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麗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手提包壹個,(內含皮夾壹個、金融卡陸張、鑰匙參把)、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記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即黑色手提包1個【內含皮夾1個、金融卡6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鑰匙3把,共計價值約4,0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被告陳麗美女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14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玉媽水果冰店」內,徒手竊取 江淑玲 所有之黑色手提包1個【內含皮夾1個、金融卡6張、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鑰匙3把,共計價值約4,000元】得手後離開現場。嗣因江淑玲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淑玲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麗美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6張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對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檢察官余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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