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87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何宜庭
李劭軒
吳晟暘
被 告 鄭皓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
士小字第2458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