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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