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三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