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