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905號聲請人 鄭寒瑜
鄭勝壕 鄭雅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右喬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理由欄第三項第│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4行│卑親屬有鄭 秀英鄭金發 、鄭│卑親屬有 鄭秀英 、鄭金發、鄭│││ 鈞鴻鄭昑懿鄭晳 卿、鄭晳│鈞鴻、鄭昑懿、 鄭晳卿 、鄭晳│││珍、 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 │珍、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及 鄭晳孜 等│『、鄭 晳瑶鄭昑修 』及鄭晳孜││││等│├───────┼─────────────┼──────────────┤│理由欄第三項第│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8行│之繼承人應為鄭秀英、 鄭鈞鴻 │之繼承人應為鄭秀英、鄭鈞鴻│││、鄭昑懿、鄭晳卿、 鄭晳珍 、│、鄭昑懿、鄭晳卿、鄭晳珍、│││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及│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鄭晳孜、鄭 昱培鄭佳惠 ,│ 鄭晳瑶 、鄭昑修、』鄭晳孜、│││然上開繼承人中,除鄭昑懿已│ 鄭昱培 及鄭佳惠,然上開繼承│││於本案中聲請拋棄繼承外,尚│人中,除鄭昑懿已於本案中聲│││有鄭秀英、鄭鈞鴻、鄭晳卿、│請拋棄繼承外,尚有鄭秀英、│││鄭晳珍、鄭晳敏、鄭晳絹、鄭│鄭鈞鴻、鄭晳卿、鄭晳珍、鄭│││晳焄『、』鄭晳孜、鄭昱培及│皙敏、鄭晳絹、鄭晳焄『、鄭│││鄭佳惠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晳瑶、鄭昑修』、鄭晳孜、鄭│││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昱培及鄭佳惠未為拋棄繼承,│││明,先順位之繼承人鄭秀英、│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鄭鈞鴻、鄭晳卿、鄭晳珍、鄭│前揭說明,先順位之繼承人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鄭晳│秀英、鄭鈞鴻、鄭晳卿、鄭晳│││孜、鄭昱培及鄭佳惠既未為拋│珍、鄭晳敏、鄭晳絹、鄭晳焄│││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鄭晳瑶、鄭昑修、』鄭晳││││孜、鄭昱培及鄭佳惠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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