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閎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閎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閎澤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2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1、288、2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