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32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肆拾陸包(含外包裝袋肆拾陸個,毛重壹仟伍佰公克,淨重壹仟零參拾壹點柒貳公克,驗餘淨重壹仟零參拾壹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7月6日查獲國際郵件夾藏有第二級毒品大麻46包(毛重1,500公克),經鑑定後檢出大麻成分,惟本案調查後無法查明郵件收件人即署名為「 陳宇恩 」之真實身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他字第3274號簽結在案,上開毒品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7月6日查獲國際郵件夾藏有煙草46包(毛重1,500公克、淨重1,031.72公克、驗餘淨重1,031.16公克),經鑑定後檢出大麻成分等情,有10
9年7月6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74號卷,下稱他卷,第9頁)、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他卷第83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實含有大麻成分。又本案經調查後仍無法查明郵件收件人即署名為「陳宇恩」者之真實身分,業已簽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他字第3274號案件109年9月15日簽存卷可考(見他卷第135至136頁),亦堪認定。
基上,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46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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