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敬文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敬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敬文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2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