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一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聲請人因與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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