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所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顯示,南投市○○段2358建號及2517建號,無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請具狀更正附表。
(二)請補繳相對人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